(二)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乡镇煤矿生产矿井是否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在复产前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
(四)国有煤矿矿井抗灾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是否达到8条规定的要求,防治水措施是否落实;停产整顿矿井在复产前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有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措施;
(六)重特大事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减少。
五、验收标准
(一)本行政区管辖的应关闭、取缔的小煤矿全部关闭、取缔。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了煤矿安全治理整顿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所有恢复生产矿井在恢复生产前已按要求组织了验收。
(三)本行政区管辖的国有煤矿生产矿井达到《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的复产标准,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达到《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标准。
(四)本行政区管辖的各类小煤矿经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已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
(五)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按要求落实到位。
六、验收方法
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省验收组抽查的矿井数不低于本行政区矿井总数的10%。省属煤矿的抽检率不低于20%。市、县(市、区)国有煤矿必须由市(州)、县(市、区)逐井验收。县(市、区)对乡镇煤矿必须逐井验收。
七、验收评定
验收评定采取综合评分办法(评分标准见附表三),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低于85分;存在应关闭但未关闭矿井;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矿井。
八、验收要求
(一)严格标准,不走过场。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1〕76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切实抓好验收工作,不允许降低标准、更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