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法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整顿办公室《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意见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等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迎接国家验收,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验收组织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省安全治理整顿验收由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
二、验收时间安排
9月20日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煤炭局、省监狱管理局、资兴矿务局、涟邵矿业集团公司、白沙煤电集体公司完成所辖煤矿安全治理整顿自检。9月下旬,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对各市(州)和省属煤矿进行验收。10月中旬,迎接国家验收。
三、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按“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程序进行。市(州)和省有关单位自检合格后,认真填写《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附表一)和《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度表》(附表二),向省提出验收申请。
四、验收内容
(一)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1〕61号文件规定应该关闭的非法小煤矿、超深越界小煤矿、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是否按要求关闭、取缔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