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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营造良好金融环境支持金融发展的通知

  五、支持金融部门按期收贷收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金融部门依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要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按期归还金融部门贷款本息的责任,落实依法归还贷款本息的目标和任务,支持金融部门盘活存量资金。对主导产品有销路、有效益、扭亏有望、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在落实企业还本付息方案后,与金融部门共同研究帮助企业逐步走出困境的措施。
  六、支持金融资产管理部门处置不良资产。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工商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位、职能和作用的认识,主动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其特殊政策和灵活的处置手段,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把盘活不良资产作为重组新的生产力的重要措施来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简化程序、加快进度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帮助金融部门解决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国务院《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1〕23号)精神,认真落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创造金融部门扩大信贷业务的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基金,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健全和扩大规模;没有建立的,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要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新途径,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化运作、资金资助、风险控制、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难贷款”创造条件。要按照“安全、效益、流动”的原则,努力培育金融信贷优势项目,供金融部门优先选贷,吸引金融部门投资。要转变融资观念,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吸引民间资金,努力扩大利用外资;引导优势企业利用良好的资信和资本扩张能力,带动相关企业和项目的融资;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金融部门加大信贷加入。
  八、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积极性,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另一方面,要关心、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经常研究和帮助金融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为金融部门排忧解难。各级领导要努力学习掌握金融基本知识,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信用观念和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运用金融杠杆发展经济的领导水平。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定期向金融部门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和发展战略,促进金融和地方经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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