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非故意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但是,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的“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
(四)已有技术抗辩
100、已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一项已有技术等同,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101、用已有技术进行侵权抗辩时,该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102、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的情况。
103、当专利技术方案、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被引证的已有技术方案三者明显相同时,被告不得依已有技术进行抗辩,而可以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五)合同抗辩
104、合同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的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105、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106、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六)诉讼时效抗辩
107、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权人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108、被告基于连续并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109、自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过二年的,专利权人将失去胜诉权。
六、相关概念的理解
110、折中原则。又称主题内容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111、周边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中纯文字描述的对象,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是专利权最大限度的保护范围。
112、中心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本领域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可以包括的范围。
113、制造该产品。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可以包括:
(1)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制造方法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
(2)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的视为参与制造。
(3)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制造。
(4)对专利产品的部件进行更换性维修,或者对已过使用寿命的专利产品进行维修行为属于制造。
114、使用该产品。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
115、使用该方法。指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的行为。除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外,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116、销售该产品。指依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制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为销售提供条件(如仓储)的行为视为销售。
117、许诺销售。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
118、进口该产品。指依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制得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
119、方法延及产品。指一项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