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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71、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
  72、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四、其他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

  (一)关于间接侵权
  73、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74、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
  75、对于一项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对一项方法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
  76、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
  77、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
  78、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79、发生下列依法对直接侵权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也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该行为属于专利法63条所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该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80、依照我国法律认定的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在境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假冒他人专利
  81、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包括: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即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技术为他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为故意行为。
  8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因此,不以是否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为要件。即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一定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假冒他人的产品可与专利产品不相同,其方法可与专利方法不相同。
  84、依据专利许可合同实施的技术与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内容不一致,但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行为,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8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专利权人仍有权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86、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根据专利权人请求令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法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87、对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告知权利人直接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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