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参加省本级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医疗补助筹资标准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5%。
四、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省直单位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单位性质和收支情况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或补助,并按用款计划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
(一)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单位和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全额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部分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省财政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将自负部分上缴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连同财政补助部分一并按用款计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一)住院起付标准的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其他人员补助40%。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其他人员补助40%。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95%,其他人员补助90%。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