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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11号 2001年9月14日)


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政策规定,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原则
  (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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