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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与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包括:
  (一)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统筹基金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费按职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或退休人员上年度12月份退休金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
  (三)个人帐户利息收入。
  职工个人帐户划入额=本人按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本人所处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额=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划入1.0%;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划入1.5%;退休人员划入4.0%。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在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调动,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职工调到统筹范围外单位时,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管理、公开核算,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及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一、二、三级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按所住医疗的等级,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但最低不得低于上述起付标准的50%;
  (二)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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