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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10号 2001年9月14日)


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国家、单位、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调整,需要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和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健康运行。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一级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义务相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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