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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和《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有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九条 矿井编制、建立和执行了下列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六)各级负责人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安全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有经过批准的矿井设计或开采方案。
  第三十一条 非正规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制定了安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无空顶作业现象,并执行了敲帮问顶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井下无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现象。井下盲巷得到及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井按《规程》的规定,建立了测风、瓦斯检查和通风设施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种通风报表齐全、准确,并按《规程》规定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五条 矿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家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体下、防洪堤坝后翻加重要的公路、桥梁下、重要建筑物下等国家禁止的范围内开采煤炭。
  第三十七条 煤矿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得到了严肃查处,并落实到位。

四、矿并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矿井有专业学校毕业或经过法定授权单位培训合格的技术负责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瓦斯检验工、井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全部持证上岗,其它从事生产人员按《规程》规定进行了培训。
  第四十条 煤矿用工已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煤矿从业人员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没有使用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了保险费。

五、矿业秩序与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矿井有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可开发利用的煤炭保有储量和资源量。
  第四十三条 矿井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资源回收率不低于50%;按照规定堆放矿产品和矸石,未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有资源矛盾纠纷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四十五条 矿山没有以承包形式或未经批准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六、环保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没有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已破坏的采取了恢复措施;小煤矿不得开采高硫、高灰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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