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一通三防”人员充足,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齐全、完好。
第八条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主要转载点有防尘措施。岩石、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无干打眼现象。井下无煤尘飞扬、堆积。
第九条 提升人员绞车和按规定可以通行人员井筒的提升绞车,选型合理,保护装置齐全。升降人员使用了专用的提升容器。
第十条 立井井口有阻车器、罐帘、安全门。上下井口提升、运输声光信号齐全。斜巷运输有“一坡三挡”。
第十一条 矿井有双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能满足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没有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接地、检漏)装置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
《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的矿灯合格完好。矿灯盏数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实行了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地面设施按
《规程》规定设立了避雷装置。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使用了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接线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没有明电照明、明闸刀供电。
第十七条 井下水仓容积、矿井排水能力符合
《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和回采工作面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十九条 条井下支护质量符合
《规程》规定。裸体巷道已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矿井使用符合
《规程》规定的火工品。使用了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没有明火放炮,放炮母线符合
《规程》规定,放炮使用水炮泥。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实行了“一炮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清楚,各种保护煤柱符合设计要求。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按
《规程》规定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
三、矿并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了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到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有完善的安全整治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资金计划。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矿井制定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