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验收上报材料目录
1、安徽省整顿小煤矿验收表;
2、“四证”复印件;
3、矿井停产整顿方案和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用工管理档案复印件;
5、为井下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复印件;
6、矿井签订的救护协议书复印件;
7、及时填绘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9、火工品使用和供应证件的复印件;
10、煤矿安全事故处理落实情况。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包括《
小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小煤矿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总的要求是: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矿井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二、矿井装备与技术规定
第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整、可靠。井下没有违反
《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四条 矿井采用主要扇风机通风。矿井和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种有害气体不超过
《规程》的规定。井下没有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使用直径不小于300mm的阻燃抗静电风筒。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制定了有效的治理措施。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地点中的电气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在工作面安设了瓦斯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过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突措施,做到“四位一体”管理,且掘进工作面装设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第六条 矿井按
《规程》规定制定了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矿井采取了有效的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