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和《安徽省整顿
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0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和《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
为切实抓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工作,现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闭小煤矿和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关闭小煤矿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确定和国办发〔2001〕68号文重申的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整顿小煤矿是指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
二、关闭小煤矿的验收合格条件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并在市县级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
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已上缴煤炭管理部门;
4、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火工品供应证件;
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7、从业人员全部遣散。
三、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申请验收的前提条件
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凡有“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必须于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验收标准按省煤炭工业局等4部门制定的《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执行。
四、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各部门职责
1、关闭小煤矿的验收
矿办小井和其它小煤矿关闭,分别由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和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抽查。
2、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
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乡(含镇,下同)、县、市和省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逐级分别组织初验、验收。审核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环保、经贸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