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领取《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后,将登记表及有关附件逐级提交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及有关附件之日起,分别在5日、10日、15日内依据各自审核内容,签署安全审核意见。经三级安全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者颁发《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持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互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安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向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
向县级以上文化部门申请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及审批表。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场所设备、器材资料清单。
(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门自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第十条 获得安全审核意见书和网络文化准营证的,持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向省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办理经营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措施。
(四)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部制度。
(五)网络拓扑结构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电信管理机构自收到完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持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企业登记注册后,经营者应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文化等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