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不得设包厢或包房,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终端数量原则上省会市不少于30台、其他设区的市不少于20台、县(含县级市)及以下不少于10台,营业场所单机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距离中小学校门前不得少于200米,不在居民宿舍楼内和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的地点。
(四)有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设施设备。
(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六)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八)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同服务营业场所,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后,与当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工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
只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才能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
第八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持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互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等材料,向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安装经公安部安全检测合格并经省级公安部门登记认证的安全管理软件。
(三)网络拓扑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