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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省通信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和对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核发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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