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技术企业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全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2)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和企业总资本的35%以上。
(3)由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二)措施
1、建立健全高技术产业的研究和开发机构。
(1)充分发挥和利用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和开发优势,建立相关学科和产业的研究开发中心。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其研究成果与高技术企业进行合作,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自行创办企业,促进其科研成果产业化。
(2)鼓励和促进企业主动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在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行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示范工程。择优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探索建立以科技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科技角。
2、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和机制。
(1)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结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和构建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融资体系,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实行政府宏观调控,风险投资公司自主运作,自行承担风险的投资体系和机制。
(2)培养风险投资方面人才,鼓励省内专家到风险投资公司专职或兼职工作;在项目评估、财务评估及经营管理方面为高技术企业服务。
(3)寻求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培植高技术企业上市资源,鼓励和扶持高技术企业(集团)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境内外上市。探索与兄弟省份联合组织一种类似会员制的交易场所。通过交易所有的股权交易,一方面,使风险投资公司在取得一定收益后有个资金退出渠道;另一方面,为高技术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的血液。
3、建立健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1)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为了保障高技术企业人才在个人权益上不受侵害,切实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要逐渐完善和规范科研机构、科技投入保障、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成果评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法规,逐步建立起有黑龙江特色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
(2)采取严厉措施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实现优胜劣汰,使高技术产品发展起来。积极保护率先进行技术创新企业的利益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