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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四、“十五”期间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与措施
  根据国家对发展高技术产业的相关政策,结合兄弟省区的经验,为促进我省“十五”高技术产业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目标的完成,拟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政策
  1、财政金融政策。
  (1)建立黑龙江省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资金,“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促进全省重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建设。按照国家支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比例(企业自筹30%,国家和地方投入资本金各10%,申请银行贷款50%),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支持我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2)建立信用担保资金,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对银行向省重点高技术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不低于50%)。降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鼓励银行向高技术企业贷款。
  (3)建立高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资金,协助商业性风险投资资金对高技术企业的投入。实行政府宏观调控,风险投资公司自主运作,自行承担风险的新机制。
  (4)增加高技术产业研究和发展经费(R&D)的投入。“十五”期间要由“九五”期间每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0.2%--0.3%逐步提高到1.5%,达到国家的要求。经费的来源由政府、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构成。
  2、税收政策。
  (1)对新办的高技术内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4)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征收增值税。
  (5)对省部级以上机关颁发给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政府采购政策。
  (1)由于我省高技术产业还处于发展阶段,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借鉴国外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经验,政府实行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手段,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基础上,优先购买我省高技术企业的产品,以降低高技术企业的市场风险,使其尽快形成规模经济,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2)要引导我省高技术企业形成相互持股的产权结构,从而促进省内高技术企业之间相互采购,以保持各自的需求市场。
  4、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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