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矿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1〕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越来越多,河砂被大量超采,造成河床下切,危及堤防安全。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地方河道采矿秩序混乱,尤其是东江、西江、北江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河段最为明显,主要表现为超采乱采滥挖现象严重、镇村违法发包河砂资源、河道采砂管理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堤围深槽迫岸、桥梁基础外露、下沉等,给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内河航道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航道局、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好部门关系,并适时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矿产)、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对所属河道采砂进行联合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证河道堤防防洪纳潮和交通安全。各级海事部门对证照不齐的“三无”船舶采(运)砂作业要坚决取缔,对超载采(运)砂船舶要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采砂船上暂住人口等的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等单位和个人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及其他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一律无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取缔。对违反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追究行政、治安甚至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干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河道采矿管理的不法行为。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河道采砂与防洪安全密切相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可道采砂必须首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凭《河道采矿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矿产)、海事等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前,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单位和个人采砂,否则追究批准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在入海河口的采矿活动及其管理,必须按《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规定的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