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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
 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监察厅《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行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年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672号)要求,现就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清理,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这项工作办成广大农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主要内容
  凡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并作为政务和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具体标准(价格)、执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服务内容、举报投诉电话等。
  实行公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为:
  (一)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主要是农村教育、农民建房、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涉渔收费等;
  (二)农村用电、用水、电信、有线电视等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
  (三)市、县(市、区)政府认为需公示的其他重要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
  三、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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