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
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监察厅《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行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年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672号)要求,现就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清理,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这项工作办成广大农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主要内容
凡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并作为政务和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具体标准(价格)、执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服务内容、举报投诉电话等。
实行公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为:
(一)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主要是农村教育、农民建房、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涉渔收费等;
(二)农村用电、用水、电信、有线电视等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
(三)市、县(市、区)政府认为需公示的其他重要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
三、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