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外来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结费结算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收足、用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外来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经费结算制度,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经费及其他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为主承担,户籍地和上级主管部门适当补助。外来人员属市内县(市、区)之间的,实行市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市制定;属省内市与市之间以及外省的,实行省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省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明确管理责任,实行考核评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考评是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评估体系的重要内容。从今年开始,在本省范围内实行外来人员计划外出生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考核制度,即外来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管理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或经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后6个月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经核实后,其责任应为现居住地。户籍地外出人员计划外出生的政策和统计口径不变。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计生委另行制定下达。
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组织网络
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流动人口多、管理任务重的地方,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组织建设,增配必要的人员。继续坚持和完善公安、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外来人口集中的基层单位,可以组织群众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队伍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广大计划生育干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持证上岗,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在验发《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搭车收费和乱罚款。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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