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逐步形成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管理格局,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双向联系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为加强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联系和协调,必须建立双向联系制度。在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后,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户籍地要在收到通报单后将信息反馈给现居住地。
(二)建立发证、验证和孕、环情检测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分别按规定及时做好外出、外来人员《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努力提高发证、验证率。要做好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工作。户籍在本省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服务证仍按原口径发放;户籍在外省,因婚嫁原因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的,在与户籍地联系协商后,可以由我省现居住地发放。
现居住地要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年两次孕、环情查访,并以《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环情检查报告单》形式向户籍地通报结果。户籍地不得在异地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开展技术服务,不得强行要求已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返回原籍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禁止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环情检查。
(三)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要与外出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时要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处罚依据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为保证居住地及时发现计划外出生情况,各地要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同时可依托专门的稽查组织或综合治理组织进行执法监督。
(五)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流动人口,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