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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各地在编制、修编城市规划时,要认真进行城市勘察和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掌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用地的条件,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为编制城市规划提供技术资料。凡不具备可靠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不得进行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应当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凡缺少符合要求的工程地质资料或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其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目前尚不完备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
  三、从严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依法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选址建设除地质灾害治理、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综合考虑地质灾害防治以及防洪、消防等多方面的因素。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依据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勘察设计提出防范灾害的明确要求。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高度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切实做好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要严格控制高切坡、深开挖工程。所有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估。
  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其他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附属工程,必须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权属登记证明。工程投入使用后,有关部门还要督促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对防护工程进行定期复查和跟踪监测,形成制度,落实措施。
  要依法严格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严禁任何地区、部门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得以各种形式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
  四、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排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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