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了杭州“6·26”和永嘉县“8·7”两起厂房倒塌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最近开展的全省城市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许多建设工程规划选址不当,建筑物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问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减少灾害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重庆市武隆县地质灾害事故人为责任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发〔2001〕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在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规划管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是防范建设工程发生地质灾害事故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实施《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2001年汛期防御地质灾害预案》,在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要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环保、电力、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对已查明的灾害危险点,必须将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各地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特别是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专业规划都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