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目前按企业销售额等征收地方养老保险金的地方,3年内逐步取消地方养老保险金,过渡为统一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保险费率。因取消地方养老保险金而导致基金收支缺口的,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三、允许实行并完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
  鉴于我省部分市县为推动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低于正常水平的缴费标准,对此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允许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的同时,必须相应调低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标准和退休后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针对职工在不同缴费标准企业之间流动的实际,通过完善缴费记录,并按历年不同的缴费标准设定对应的系数,折算职工退休后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制订。
  对未参保的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是否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妥善调整和衔接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也可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应选择一种方式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可按当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并享受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本通知“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确定缴费比例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允许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行选择。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可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1%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补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随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转移,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划转。
  对缴费已满按月领取养老金所需年限,因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浙劳社险〔2000〕186号文件规定作相应扣减。
  五、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全省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养老保险费,切实提高征缴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