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收缴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当前各地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我省城镇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接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委托劳动事务代理中介机构等代缴养老保险费。
建立劳动保障联合年检制度。各地在完善现有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实行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联合年检的新办法,将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之一。对未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可暂缓办理年检年审、发票领用等必要的制约措施。
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企业应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现行正常缴费比例低于17%的,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要在3年内逐步提高到20%左右。现行正常缴费比例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
企业缴费额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也可以上年或上季度平均列入单位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各统筹地区应明确一种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