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资金扶持力度。今明两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各市、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扶持当地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地各部门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小流域治理等财政资金,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项目增加信贷投入,提供税收优惠。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村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信贷资金安排要给予适当倾斜,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并根据生产周期和信贷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效益农业项目的,可以只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集体新开发“四荒”,自有收入之年起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必须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各地要在积极探索新时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的同时,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
(一)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完善积累机制。要加强村提留的收取和管理,对大田、山林、水面、滩涂等,要按承包合同按时收缴承包金。从事工商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承担村内必要的公益事业支出。集体土地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劳动力安置等费用可分配到农户外,其他所得一律作为村集体收入,不得平分到户。提倡村账乡代管、会计委托代理制、村会计集中办公制、村级财务电算化等多种形式的财务管理新办法。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村级当年可支配收益的比例和总量。合理制订村干部报酬标准。要按照因事设人的原则,减少村组拿补贴干部的人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交叉兼职的比例,村民组长一般应由村干部兼任。
(二)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财务公开制度和做法,特别是一些集体经济收支行为较多的村,要在增加村财务公开次数的同时,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对村主要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增强村干部分配使用集体资金的约束力。要进一步健全村民理财制度,定期对村地检查监督,并公开监督结果。要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实行重大事项由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一事一议,避免决策失误。各县(市、区)和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的要求,对村级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要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拍卖还债、划转债务等多种途径进行有效化解,对现有的经济担保,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降低风险。要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杜绝盲目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兴办各种公益事业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未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或社员(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不得轻易举债兴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