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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发展效益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有机结合起来,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强化资源开发、资产管理、资本经营,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事业,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途径。
  (一)盘活集体资产,开展资本经营。在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集体资产经营体制基础上,积极探索集体资产以多种资本形式增值的新途径。要通过拍卖、出租、入股等办法,充分开发利用现有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发展农林特产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集体投资、农民入股和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发展各种旅游观光和休闲农业,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对工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成片租用农户承包土地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村集体可按照其使用原集体投入的基础设施,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或折旧费。要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资源商品化,做到以资产存量换增量。
  (二)大力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获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土地整理获取的新增有效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和经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依法经营集体土地资产。积极鼓励村集体将合法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在不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与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经营组织合作、合资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可以按批准征用土地面积的10%-15%作为安置人员留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为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经济,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经济薄弱村建造发展工商业用房。
  (四)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积极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农户或工商企业开展农产品生产、营销和加工,鼓励兴办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服务和指导,优先解决村集体在兴办经济实体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地处城镇附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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