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
(浙委〔2001〕2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在农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任务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2000年,全省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77.2亿元,村均18.5万元,并涌现出一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上千万元的强村。但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展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村级集体经济原有的收入渠道趋于萎缩,缺乏新的收入来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有相当一部分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上,难以保证正常的开支;一些村集体经济管理不善,债务沉重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这种情况不尽快改变,将影响这些地方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影响全省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抓好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增强农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从我省提前基本实现农来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出发,增强新时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性和责任感,不断解放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我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目标是: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支出需要。到2005年,全省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100亿元,相当一部分村级集体人均可支配资金达到180元。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村的比重上升到70%以上,基本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万元以下的“空壳村”,经济发达县(市、区)基本消除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二、解放思想,落实政策,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