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批准开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对于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检查,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把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大张旗鼓地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增强各级政府和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意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都要依法建立质量责任制,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专业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坚决禁止使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于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实行情况告知制度的通知》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必须向监察部门告知情况,自觉接受监察与监督,杜绝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要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职责分工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