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后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入我省时,要严格把关;对已经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对发放的推销员证书按国家安排进行全面清理。
(四)加大对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聚众搞“家庭式”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加强对礼堂、影剧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把握其游动性、欺骗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省将成立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要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六)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销行为的查封、取缔及传销者的遣送工作,严厉查处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经贸、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要建立省、市、县之间及全国范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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