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附表十九 分配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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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定级工资 │
│ │试用期├───────────┬───────────┤
│ 学历 │见习期│ 行政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 │工 资├───────┬───┼───────┬───┤
│ │ │ 职务工资档次 │ 金额 │ 职务工资档次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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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中 │ 420 │ 六级职员二档 │ 3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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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中专 │ 435 │ 六级职员二档 │ 337 │ 技术员二档 │ 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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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专 │ 460 │ 六级职员三档 │ 352 │ 技术员三档 │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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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科 │ 495 │ 五级职员三档 │ 389 │ 助教三档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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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未获│ 530 │ 五级职员四档 │ 408 │ 助教四档 │ 425 │
│ 学位研究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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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硕 士 │ 570 │ 五级职员五档 │ 427 │ 助教五档 │ 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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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 士 │ 630 │ 四级职员五档 │ 500 │ 讲师四档 │ 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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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附表二十 事业单位技工、普工学徒期、熟练期
工资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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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转正定级工资 │
│岗位│年限├───┬───┬───┼──────────┬─────┤
│ │ │ │ │ │ 技术等级 │ │
│ │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工资 │ 金额 │
│ │ │ │ │ │ 档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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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 370 │ 385 │ 400 │ │ │
│技工├──┼───┼───┼───┤ 初级工一档 │ 315 │
│ │二年│ 370 │ 38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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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工│一年│ 370 │ │ │ 普工一档 │ 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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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按80元增加。离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离休人员按附表一标准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退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附表二标准增加退休费;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附表一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我省这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照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待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后,省财政再按规定核拨。
三、组织实施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省有关单位调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审批;各设区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未明确职务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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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前标准工资 │ │ 66-104元 │ 46-66元 │ │
│(1985年工改前五类 │104元及以上 │(不含104元) │(不含66元)│46元以下│
│ 区工资标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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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离休费 │ 130元 │ 100元 │ 90元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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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未明确职务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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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标准工资(1985年工改 │ 104元及以上 │ 66-104元 │
│ 前五类区工资标准) │ │ (不含1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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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退休费 │ 115元 │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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