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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注: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附表十九   分配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          定级工资          │
│      │试用期├───────────┬───────────┤
│  学历  │见习期│    行政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      │工 资├───────┬───┼───────┬───┤
│      │   │ 职务工资档次 │ 金额 │ 职务工资档次 │ 金额 │
├──────┼───┼───────┼───┼───────┼───┤
│ 初  中 │ 420 │ 六级职员二档 │ 337 │       │   │
├──────┼───┼───────┼───┼───────┼───┤
│ 高中、中专 │ 435 │ 六级职员二档 │ 337 │ 技术员二档 │ 339 │
├──────┼───┼───────┼───┼───────┼───┤
│ 大  专 │ 460 │ 六级职员三档 │ 352 │ 技术员三档 │ 354 │
├──────┼───┼───────┼───┼───────┼───┤
│ 本  科 │ 495 │ 五级职员三档 │ 389 │  助教三档  │ 399 │
├──────┼───┼───────┼───┼───────┼───┤
│双学士、未获│ 530 │ 五级职员四档 │ 408 │  助教四档  │ 425 │
│ 学位研究生 │   │       │   │       │   │
├──────┼───┼───────┼───┼───────┼───┤
│ 硕  士 │ 570 │ 五级职员五档 │ 427 │  助教五档  │ 451 │
├──────┼───┼───────┼───┼───────┼───┤
│ 博  士 │ 630 │ 四级职员五档 │ 500 │  讲师四档  │ 519 │
└──────┴───┴───────┴───┴───────┴───┘

@/表@

附表二十    事业单位技工、普工学徒期、熟练期


           工资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转正定级工资     │
│岗位│年限├───┬───┬───┼──────────┬─────┤
│  │  │   │   │   │   技术等级   │     │
│  │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工资    │  金额  │
│  │  │   │   │   │    档次    │     │
├──┼──┼───┼───┼───┼──────────┼─────┤
│  │三年│ 370 │ 385 │ 400 │          │     │
│技工├──┼───┼───┼───┤   初级工一档   │  315  │
│  │二年│ 370 │ 385 │   │          │     │
├──┼──┼───┼───┼───┼──────────┼─────┤
│普工│一年│ 370 │   │   │   普工一档   │  303  │
└──┴──┴───┴───┴───┴──────────┴─────┘


      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按80元增加。离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离休人员按附表一标准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退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附表二标准增加退休费;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附表一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我省这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照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待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后,省财政再按规定核拨。
  三、组织实施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省有关单位调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审批;各设区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未明确职务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
│ 离休前标准工资 │      │ 66-104元 │ 46-66元 │    │
│(1985年工改前五类 │104元及以上 │(不含104元) │(不含66元)│46元以下│
│  区工资标准)  │      │      │     │    │
├─────────┼──────┼──────┼─────┼────┤
│  增加离休费  │  130元  │  100元  │  90元  │ 80元 │
└─────────┴──────┴──────┴─────┴────┘

附表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未明确职务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



┌─────────────┬──────────┬─────────┐
│退休前标准工资(1985年工改 │  104元及以上   │   66-104元   │
│  前五类区工资标准)   │          │  (不含104元)  │
├─────────────┼──────────┼─────────┤
│    增加退休费    │    115元    │    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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