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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五)为配合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各地要逐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制度。在各乡(镇)聘请一名乡(镇)干部或离退休干部为义务物价监督员;在行政村选择一名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作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义务监督员,义务物价监督员作为县级物价部门的固定联络员,由县级物价部门发放聘书,并在聘书中明确其监督职责。各地要创造条件,对义务物价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政策水平。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站。各地的价格举报中心要尽快建立起来并挂牌工作,认真受理价格和收费举报,需要检查处理的,物价检查所要及时检查处理。
  (六)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县级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由执收单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自负担设置。谁执收谁公示,谁设置谁承担费用,公示单位不得将制作费用转嫁给农民承担。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统一规定。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大方规范。谁负责设立的,由谁负责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护或刷新。因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公示内容已不适应的,由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单位负责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县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更新维护工作。
  为保证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应按价格和财税法规进行查处。要防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要对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建立涉农价格和税费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由各地物价、财政、农业、纠风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并督促各收费单位落实公示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将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地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作法、经验和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政府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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