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一)公示的项目: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涉农税收,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的范围和形式:(1)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示栏中公布乡(镇)政府各项代收或直接收取的国家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税收及粮食保护价等税费和价格;(2)乡(镇)收费单位。乡(镇)各有关涉农价格税费单位,如财政、税务、学校、民政、计生、卫生、城建、国土、林业、烟草、工商、公安、供水、电力、邮政、广播、电信、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长期保留的公示栏或公示牌以及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税费项目及标准;(3)村公示栏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的比例(或金额)以及向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和农民柴油等有关收费和价格。税费改革的试点县按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税费内容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费项目、税费(价格)标准、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税计价(或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具体公示格式附后)。
三、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目标与要求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领导,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贯彻好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部署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农民宣传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办法,让广大农民知晓、关心和支持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以保证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
(三)2001年度以前,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设立起来。2002年上半年以前,人口多、区域广、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要设立起来。2002年底以前,所有行政村及有条件的自然村、农村群众经常聚集的场所、收费单位所有收费点的公示栏、公示牌要设立起来。公示栏、公示牌要说得清、看得明、留得住。
(四)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电价尤其是农网改造收费、水价、农用柴油价格和农业税收等涉及价格和税费公示工作。做到交费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涉农价格和税费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