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6%降低为0.4%。
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小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降低为不超过2‰,中等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降低为不超过1.5‰,大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降低为不超过1.2‰。
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价款的1‰降低为按价款的0.7‰计收(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50%)。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原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为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50%)。
我省征地管理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二)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8%收取。(三)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
三、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停止收费,不得擅自恢复或变相收取,更不能变换名目越权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四、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乱收费行为反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搞好住房建设收费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按原标准、原范围收费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我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将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近期向社会公布:“两管三线”(燃气管、自来水管、电力线、电话线、有线或光缆电视传输线)安装工程的材料费等相关价格,由省物价局从严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