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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0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2001年9月24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涉及住房建设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58项(详见附件)。这些收费项目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同时,凡与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似的收费项目,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
  二、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为贵阳市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收取,省内其它地区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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