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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二十一)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认真清理阻碍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创造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促进本地区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收费负担。在认真清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在设立、经营、注销过程中的缴费负担进行减免。坚决查处巧立名目的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要通过建卡立帐的方式,进行有效监控,定期检查对中小企业收费的状况,逐步取消以企业所有制确定收费标准的做法和实行按中小企业行业类别收费的办法,使中小企业的各项缴费负担降低到合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研究逐步取消县(市、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增容量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办法。各级经贸委(局)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减负办,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公开曝光。要纠正有关行业性检查过多过滥的现象。
  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有关部门和各类中介机构,要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减免执行。
  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将部分产品、零配件、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原材料采购等用分包或招标方式,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提供给省内中小企业。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放宽限制,简化管理手续,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或参与我省中小企业的改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要实行政企分开,由企业出资者或出资人代表实施管理。企业注册地政府实现属地服务管理,协调中小企业与企业外部有关的经营及社会事务。各有关单位要取消非国有经济与国有经济在企业开办、土地使用、上市融资、进出口等方面的判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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