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信用良好、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要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办法,放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
(十二)对有市场前景、信誉良好、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改善对中小企业的结算、汇兑、转帐、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三)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改制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证券市场,可经批准,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省外、国外资本进行改组改造。
凡属鼓励和扶持范围内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依据自身条件继续实施“退二进三”,盘活原用土地等存量资产,集中用于产业、产品升级,扩大分流职工渠道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实行试点,逐步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机制,对负债达到预警线、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中小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其变更和进行行业重组。
支持建立从事中小企业资产经营的公司,进行中小企业并购和重组,收购处置破产中小企业存量资产,实现社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经批准建立专门从事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公司,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进行各项投资。要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严格把关,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各级政府部门不应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已建立的要限期脱钩。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五)加快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担保体系,扩充风险担保资金,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规范担保费率,完善风险担保与市场化运作机制,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可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含国有中小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小企业出资、中外合资和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措担保资金,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