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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八)允许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才资本(管理专长、技术专长)、有转化能力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科技成果)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创办中小企业,其持股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净资产增值税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尤其是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所获得的股份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待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时,再按规定征收。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在改制后,可引入和推广年薪制。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九)各级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或经营活动提供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科技型企业创新基金和技术改造基金,其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建设与发展;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应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要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十)鼓励中小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实现技术进步。各类中小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使用国产设备的,可享受以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废”利用企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并按照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标准所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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