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1〕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放射性废物是在很长时间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源)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环境安全和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再次强调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国家和省明确规定要加强放射性物质使用中的管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但有的单位无视国家规定,不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放射源使用情况,不按规定送贮、处置放射性废物源;有的疏于管理,以致于放射源被盗、丢失或者自行掩埋放射性废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我省厦门、南平、永安市先后发生了放射源被盗和擅自掩埋放射源等事件,这反映出放射性废物(源)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和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管理,杜绝隐患,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卫生部《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到位,防止放射性废物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各级政府要抓紧组织公安、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摸清辖区内使用放射性物质(包括密封源、开放源和带有放射源的设备)的单位和使用种类、数量,并于2001年12月底前逐级将调查情况上报省环保局。具体的放射源现场监测、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处置工作,由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