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当前,我省消除碘缺乏病的重点工作是调整盐业产业结构,规范碘盐生产销售的市场秩序,各有关县市区对未经国家审批的中、小盐场,要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盐业结构调整实行食盐生产总量控制的通知》的要求,加快盐业结构调整,对小盐场进行清理、整顿,引导部分盐场转产,确保我省食盐的年生产能力从现有的55万吨压缩到40万吨,从源头上遏制私盐和非碘盐对碘盐市场的冲销。同时要积极整顿碘盐生产、销售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碘盐销售网点,尤其是抓好与邻省交界地区和沿海盐场周边地区农村的碘盐供应网点的建设,转变经营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合格碘盐供应的覆盖率。到2004年,全省所有乡、镇及行政村均要有碘盐供应点。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防病意识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广泛宣传、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自觉食用碘盐,抵制非碘盐。宣传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并且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卫生部门要会同教育、宣传、妇联、残疾等各有关部门,制订指导当地消除碘缺乏病宣传工作的策略性计划,通过每年5月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等重点人群了解碘缺乏的危害,自觉接受碘盐、食用碘盐,进一步争取社会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2005年实现全省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加强监测评估,实行科学防治
  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有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省、市、县三级要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方案,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系统性,促使监测工作为我省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实施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措施,加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要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到2002年9个设区市的疾病防治控制机构有独立的碘盐及尿碘监测实验室和B超等必要的监测设备;2003年各县(市、区)疾病防治控制机构有独立的碘盐监测实验室;2004年省和市、县(区)的疾病防治控制机构建立碘盐监测信息网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