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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碘缺乏病的消除和防治不能搞“无米之炊”,各级政府要根据确定的目标,明确本地区的任务,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组织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监测以及必要的药品、试剂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更新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卫生、盐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形成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拟定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的监督监测,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工业用盐盐场的管理,避免工业用盐冲击食用盐市场;进一步理顺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铁路运输等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性食用盐市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结合中、小学生卫生知识讲座,每学年对各年级学生开展一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从小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保健的意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及时播报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的新闻和科普知识的信息,各有关报刊在每年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期间应刊登一定篇幅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科普文章。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和优生优育宣传活动。
  三、加大执法力度,调整盐业产业结构,规范碘盐产销秩序
  食用碘盐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保障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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