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化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计生委
省广电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监局
二00一年十月)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广泛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提出了全球在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我国政府作了郑重承诺。十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全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2000年6月,由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评估组对我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评估结果表明,我省已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为巩固防治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必须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目前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运行机制;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确保在5年内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其中晋江、石狮、华安三县(市)要在2002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福清、永春、平和、湄州四个县(市、区)要在2003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平潭、涵江、云霄、诏安、漳浦、东山、泉港等七个县(区、市)要在2004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05年全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