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破产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应纳入储备,先按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支付地价款,土地出让后收回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六)出让地转让,原则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当土地使用权人以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七)收购、收回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时,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收购储备方案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供地。城市新区建设、面积较大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可进行土地储备,并根据建设规划的实施逐步进行收购、征用。
(九)土地储备行为属政府行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开支列入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成本,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出让,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相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及政策,落实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全面推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
(一)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及计划、经贸、土地、财政、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制订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审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运作;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有的机构,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明确职能,具体承担土地储备工作,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等各项工作。
(二)时间要求。全省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原则上应均在2001年12月30日前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三)政策落实。各地应按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土地统一储备,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净地出让、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出让公示和融资政策,形成土地收储让运行机制,牢牢掌握土地的收购权、供应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尽快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各地在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制度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