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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的收益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后,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三)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取得储备地块的拆迁许可,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居民安置等工作,实行“净地出让”;也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各土地储备机构在运作期间应做好土地市场预测,根据需要确定土地储备面积,并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同时应加强对储备地块的评估和地价走势的预测,以减少风险。
  (四)储备土地的出让。纳入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制订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经同级政府或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后,应将成交情况予以公示;非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挂牌交易。
  三、推行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
  (一)各地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调查、统计,重点是查清闲置土地以及违法转让土地的情况,掌握当前城市存量土地的家底。闲置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需收回、改变用途和调整使用的,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储备,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或以地招商。
  (三)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原划拨土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和各类用地及其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制订地价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四)要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原用地单位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原则上按土地现状进行收购,对于一些短期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收购储备。储备的国有企业原行政划拨用地出让后净增值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由市、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再返回给原企业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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