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
《条例》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委会)负责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省房委会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各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所属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县(市),应按规定于2001年底前经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房委会批准。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累计归集余额达4500万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归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没有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经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其房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
《条例》规定的职责。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方面接受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