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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1.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当地政府可用于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22.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污水处理厂,不得享受本规定赋予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综合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24.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按照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工程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式、投资运营年限、污水处理指标要求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向社会公告,通过实行规范的招投标制确定投资者或运营企业。
  25.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入的资金必须按时按量进入财政专户。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的监督检查,防止污水处理费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确保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处理项目。
  26.城市污水处理实行产业化后,各级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政,对企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达标排放。
  27.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实施产业化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8.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设、物价、环保、财政、土地、体改等部门要加快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拍卖抵押。咨产重组、咨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规范有序地发展,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稳定社会做出贡献。
  29.本规定所称城市,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30.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3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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