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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2.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必须在开征污水处理费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13.各级政府要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建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污水处理费支付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的不足部分。
  14.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根据项目规模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标标底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它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最经济的项目投资者和运营企业。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运营资格的业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运营业主可进行协商合理调整。
  鼓励来用BOT方式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15.投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资本金应占总投资的30%以上,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按污水处理规模确定:日处理规模1万吨的,不低于150万元;日处理规模超过1万吨的,每增加1万吨,注册资本相应增加100万元。承包运营期限为5-8年。
  16.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要给予优惠,其电价按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17.当地政府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18.各级政府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资金,但要以当地财政的偿还能力为基础,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19.各级计划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支持项目业主申请国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为项目报批提供各种指导和服务。
  20.“十五”期间,对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污水处理厂,省计委按新增日处理规模每万吨补助资金100万元,用于与其配套的污水管网建设。
  2002年和2003年省财政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产业化的污水处理厂的前期工作、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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