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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小区封闭式保安服务的,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保安服务的范围、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并告知全体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小区主要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守,小区公共区域内至少每隔一小时巡逻一次;
  2、负责维持疏导小区的交通秩序,对出入小区车辆进行登记或凭证放行;
  3、禁止小商小贩等闲杂人员出入小区,发现可疑人员,密切监视,注意动向,及时报警;
  4、对涉及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处,设有明显标志;
  5、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要有处置预案,发生时积极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小区已具备封闭管理条件,但物业管理企业未提供保安服务的,区县房地局应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选聘专业保安公司负责小区安全管理,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保安费。
  八、小区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区县房地局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安全建设的要求,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动员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共同出资封闭小区。封闭实在有困难的,可建立门禁对讲系统,实行楼门封闭。对讲系统日常运行费用由使用人承担,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
  各有关部门应鼓励和动员小区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建设并完善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九、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应保证停车有位、停车有序;
  2、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视监控系统监视;
  3、车辆进出停车场有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4、与存车人签定停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向存车人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十、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房屋装修装饰的管理,严禁产权人、使用人拆改承重结构、破坏防水层、拆改各种管线设施,严禁安装的防盗网超出墙面。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产权人、使用人违反规定的,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政策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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