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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
 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1〕616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划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家居装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
  (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
  (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
  (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
  (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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